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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友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大学元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院友(以下简称“院友”)自愿联合的从事院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国、内外院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 分会 ,以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友会【地区 / 单位】分会 冠名。 第四条  本会宗旨:加强学院与院友,以及院友与院友之间的联系,增进院友之间的互动、互助及合作,共同为学院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大学理科五号楼 264 室, 邮编: 100871 办公室电话: 010-62753860 电子邮箱: weloveyuanpei@gmail.com; weloveyuanpei@163.com;      weloveyuanpei@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维护院友网络,组织院友之间的交流及联谊活动; (二)帮助遭遇困难的院友,促进院友之间互助; (三) 发挥院友的才智和社会影响,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四)组织院友与学院学生之间 学术、工作等方面的交流; (五)定期 编辑、印制、发放院友通讯及其他内部刊物; (六) 接受院友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并合理利用资金 (七)协助各地区、单位院友组建分会并指导开展活动;及 (八)从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章程者,即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一) 学院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留学生; (二)学院聘请的历届校内导师及课外导师; (三)曾经或现时在学院任职的人员;及 (四)其他曾经或现时在学院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各地区、单位院友分会会员同时亦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本会理事的产生,享有平等的 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就会员大会的表决事项,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 交流及联谊活动; (四)遭遇困难时,请求并获得本会帮助; (五) 定期获取本会发送的院友通讯及其他内部刊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 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及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本会经合法程序通过的决定; (二) 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 (三)促进本会发展,提高本会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维护学院声誉及合法权益,为学院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四章 组织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更换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决定理事会提议的重大事项; (四)授权理事会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及 (五)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审议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以 2/3 以上赞成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和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另设荣誉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院友及社会人士担任。荣誉理事的名额及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另设特别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任领导、 老师和学生等担任。特别理事的名额及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定; (三)决定本会的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四)制订本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提名理事候选人; (六)在会员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及 (七)从事符合本会宗旨的 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 2/3 以上赞成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学院及理事会商讨决定。设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组阁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为理事会提供保障支持; (二)维护院友网络, 定期更新院友通讯录;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 具体组织开展本会各项活动; (四)定期 编辑、印制、发放院友通讯及其他内部刊物;及 (五)从事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院友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学院的立项活动支持; (三) 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以及促进本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应当 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杜绝侵占和浪费。 理事会对秘书处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日常经费使用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报北京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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