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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学院境外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元培学院境外学术交流工作,支持元培学生充分利用国际优质教学资源,开拓自身国际视野,元培学院设立境外学术交流支持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学生境外交流提供支持。

第二条  境外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资金由元培学院自有资金和院友筹资共同提供,用于支持学院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境外交换项目。

第三条  经费使用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主要用于对本科生参加境外交流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学期交换、学术会议、科研实习、学科竞赛、学术参访等。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交流活动的地区及时间,资助金额由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不等。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实际开销预算进行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如下:

  1.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申请参照本规定另行处理。

  2. 成绩优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能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3. 自申请之日起,30天至180天内有已入选和确定参加的境外学术交流项目。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 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发展规划;

  2. 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符合交流项目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申请并获得本计划资助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院成立境外交流资助委员会,由学院负责教育教学、国际交流、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负责统筹管理资金,评审学生提交的境外项目资助申请。

第十条  学生在交流项目开始前30天至180天将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流录取通知、个人研修计划、费用预算明细等)提交元培学院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申请实行公平竞争机制,学院将主要根据学生个人申报材料,结合在校期间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决定是否获得资助及资助等级。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会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并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向申请者反馈结果。

 

 

第五章  资助发放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通过的学生,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确认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  交流结束后15天内,将以下材料交至元培学院综合办公室:

  1. 境外交流材料:如成绩单、学分转换材料、发言材料、科研成果等;

  2. 总结材料:1000字以上交流总结和有学生本人出镜的活动照片三张;

  3. 出入境资料:护照信息及出入境信息复印件;

  4. 银行卡:接收资助的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并签字);

  5. 其他报销需要的材料:出访批件、发票等。

第十五条  在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批通过后,依据学校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手续。

 

 

第六章  派出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应按学校和学院规定办理各项派出手续。

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在外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学生不得缩短或延长在外学习时间,应按期回国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失去资助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综合表现不佳者;

  2.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有不及格或学术道德不佳者;

  3. 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4.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5. 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藉或转学者;

  6. 申请类别为困难资助而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7.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资助申请时所申报的项目者;

  8. 有合理的原因有必要终止助学者。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院内、外部的监督,严禁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示,学院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凡未涉及到的事项,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大学和元培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在元培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元培学院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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